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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么样提商标异议,有哪些理由?
作者:管理员    发布于:2014-6-28 13:00:14   人气:
 商标异议是《商标法》及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,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、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。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,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。

   

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22条规定,“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,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”异议理由对异议裁定结果至关重要。目前实务操作中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理由:


(一)、 异议商标是已经核准注册
  对于异议商标已经注册的,主要从近似(音、形、义、呼叫方式等)、类似(销售场所、销售渠道、消费对象、功能、用途等)角度出发,以证明异议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构成近视。
(二)、 异议商标是未注册
  对于异议商标是未注册的,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:① 异议商标在商业上首先实际使用(使用时间、使用地域、广告宣传、销售单等);② 异议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(标志含义、显著性等);③ 被异议人明知(代理关系、雇佣关系等)。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申请出于恶意(通称“抢注”)。
(三)、 异议商标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
  对于异议商标是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,需要证明异议商标足够驰名、著名(使用历史、使用面、销售额、广告宣传等其他等证明文件)以证名被异议商标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。
(四)、异议人引证他人在先权利
  对于异议人引证他人在先权利的,应提供相应的在先权证明材料(著作权登记证、专利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等)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侵犯在先权利,落入了在先权利保护范围。
(五)、其他
 
 
脚注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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